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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在不具备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依据多种可行的方式,譬如提供具有可信度的转账记录,申请证人身临其境阐述所知所闻,借助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相关信息,利用短信或者微信进行对话记录等多元化的电子数据,再结合债务人自我陈述,以此证明借债行为确实发生过。若是无法自主搜集并留存上述证据,当事人完全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要求,请求对方协助调取上述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全方位、多角度地审核并核实所有提交的证据信息,以便确认借贷事实是否确实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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