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关于夫妻债务的判定通常遵守如下准则: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有能力证明此项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部分债务同样可以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则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